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符合要求;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请求明确、事实存在;
4.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5.不超60日申请期限。
二、办理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有第三人的,按第三人数量相应增加。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它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9.对提交材料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大小纸张。提交复印件时,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捺手印,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