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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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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365bet官网_365网站打不开了_bas365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
        旅行社虚假宣传、变更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
        旅行社安排旅行者参与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处罚
        对导游、领队违反业务规范要求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六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执行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未悬挂相关证照和未按规定保存报送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处罚
        旅行社超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违反旅游合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处罚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处罚
        对出境游组团社违反相关业务规定的处罚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案例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 (三)限期改正;(四)停业整顿;(五)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案例管理规定的,由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处罚
        对出境游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情形的处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9、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0、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强制
        旅游质量保证金使用与划拨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1、立案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并侵害者合法权益情况或者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和审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立案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上报审查结果,上报处理意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使用或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相关义务和权利。(经审查核实不应使用或划拨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本机关另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健全相应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业务追责。
         行政主体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行政强制法》、《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3、未经认真审查核实而做出错误或不当决定的;
           
        4、工作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5、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事项的;
           
        6、无其他特殊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的;
           
        7、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